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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工资有变化!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具体为……
责任编辑:张静    2019-07-04 14:25

小编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

本月起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

2018年度工资总额

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应包括

工资、奖金(绩效)、

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

随着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提高而相应改变




近年来,我市每年都会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调整一次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果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东台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根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另外,今年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一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20%。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每月按时到受委托银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携带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携带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手续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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