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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王小楠    2019-05-21 09:52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适老宜居住区建设,我市拟制定《盐城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现就《盐城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19年5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以下电子信箱:18861994666@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联系人:潘宝军;邮政编码:224002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7日

盐城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推进适老宜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主、政府支持、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支持和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引导、督查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和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所涉业主共同承担,可以根据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

市区范围内非单一产权普通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六层以上(含六层)每部电梯补贴10万元,五层以下(含五层)每部电梯补贴8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有本套住宅产权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分摊费用,总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支付的增设电梯分摊金额。

第七条 增设电梯单元的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事项形成统一意见,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申请人共同确认的增设电梯资金账户;

(三)电梯运行、保养、保险、检验、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

(五)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作为代理人负责办理增设电梯有关事项,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原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人(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含管线迁移改造方案)。

第十条 申请人(代理人)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告增设电梯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含管线迁移改造方案)应由本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楼幢的所有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0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请人(代理人)持街道(乡镇)出具的公示无异议证明,到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所设窗口提交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业主请求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五)经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

(六)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证明。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窗口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流程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广电、燃气、路灯等管线和设施设备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各管线单位应优化服务流程,确保不影响增设工程进度。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代理人)应在区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组织相关市场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电梯维保单位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代理人)持电梯使用登记证,向所在地区级住建部门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各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各区全额垫付和发放政府补贴资金到申请人共同确认的政府补贴资金拨付账户。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每年12月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结束后,申请人(代理人)应将增设电梯各类相关协议和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增设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元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设施设备,按申请人约定共同使用。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增设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出资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方式和途径,探索发展“代建租赁、共享电梯”。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原《盐城市规划局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盐规〔201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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