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顺应广大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迫切要求
盐都结合区情实际
在有效衔接已出台文件的基础上
就进一步加大
农民群众改善住房条件资金扶持力度
特制定激励办法如下
资金结算
《结算凭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季度与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所属镇(区、街道)财政结算,区财政与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所属镇(区、街道)、原退宅户所在镇(区、街道)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
有关事项
对以上退宅还耕补偿、房屋拆除补偿、进城入镇补助及使用《结算凭证》奖励资金的激励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镇(区、街道)可依据此《激励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
本《激励办法》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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